张江华律师亲办案例
不还钱,能扣车么?
来源:张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3
浏览量:223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9日,山西XX物流公司帮助XXX购买一辆重汽豪瀚牌货车,并为其垫付费用21000元,车辆登记在山西XX物流公司名下。2021年4月23日,双方就垫付车款问题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30个月,每月还款700元,还款日为每月3号。XXX前三期正常归还,自2021年9月3日起XXX开始出现逾期还款。2021年9月5日,山西XX物流公司将该货车开走。XXX遂提起本案诉讼,诉求一,要求返还车辆;诉求二,赔偿损失,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

办案过程

      我所律师接受被告山西xx物流公司委托后,认真研究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借款协议》、电话记录、催款函及短信记录等一系列证据,作出初步研判:首先,车辆属于原告所有,双方没有争议;其次,原告的车辆挂靠在被告名下,原被告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再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被告有合法的抗辩基础,双方对留置车辆问题在借款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又次,认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和被告要求原告归还欠款都有明确的依据,被告仅提起反驳没有实质意义,只有提起反诉方能在一个案件中,全部解决纠纷。最后,在我所律师的建议下,被告主动归还了原告车辆,原告承诺按期还款,双方达成和解,握手言和。

最终结果

      一、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负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律师建议

      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是物权和债权。物权通过交易实现权利的变更。市场交易过程中,主要的纠纷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也是生活中常见的纠纷,尤其在买车,买房领域,买卖合同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出现。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出现逾期付款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情况紧急的时候,在必要范围内可以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务等措施,但一定要在必要限度内,而且要在采取措施前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事后积极寻求国家机关的救济,例如采取合法的程序向法院起诉等。最好,在发生逾期付款情况后,首先要第一时间催促其还款;催促无效后再向法院起诉解决,用合法的手段维护权益,不建议鲁莽扣车。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措施,切勿因鲁莽的扣车及未及时通知导致有利的事实转换成不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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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江华
  • 执业律所:
    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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